|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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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 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000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197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