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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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医疗费、施救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1481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熊志伟赔偿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车辆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损失总额2193664元的百分之三十即6580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熊志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垫付义务人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 案件受理费12794元减半收取计6397元,由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负担900元(已交纳),由被告熊志伟负担54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垫付义务人原告李志强、张桂荣、杨某、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