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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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河畔煤矿 神木市茂丰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河畔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神木市茂丰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河畔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