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曲震东购车款12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90元,由双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