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绍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的延期占用费共计369000元; 二、被告万洪伟对上述王绍红支付原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的延期占用费8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元,由被告王绍红负担4141元,由原告负担19539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万洪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