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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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斐、王娟入户门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