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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发明专利的产品的行为; 三、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发明专利的库存产品; 四、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2.6万元,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万元,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000元,由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0元,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0元,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