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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千百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货款1370000元,抵减先予执行货款874000元,余货款496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逾期开支票加价款5815元;

三、被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违约金38235.62元;

四、驳回原告郴州浩伦生化助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9.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29.39元,由被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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