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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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原告***承担500元,被告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