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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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5500元; 二、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328.50元; 四、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432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97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