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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火车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晨昊工贸有限公司
宝鸡天源物流有限公司
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宝鸡富美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鸡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1256.25元,并支利息(以3181256.25元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付)。

二、被告宝鸡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富美物资有限公司、宝鸡晨昊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天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360元,由被告宝鸡天源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富美物资有限公司、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宝鸡晨昊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须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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