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货款158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811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负担368元,由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