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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河间市人民医院
河北双虎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058.5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56)并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款项14194元(该款直接汇入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19),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86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5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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