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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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河间市人民医院 河北双虎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058.5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56)并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款项14194元(该款直接汇入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19),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86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5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