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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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 2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煤炭预付款1000万元; 3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625万元; 4被告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32元,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