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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龚永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69.08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3月19日结欠为20237.84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的利息以48069.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6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龚艳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被告龚永华、龚艳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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