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认购200户门市房协议书第37号”; 二、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00000元; 三、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