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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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70373号关于第2057713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针对第20577130号图形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