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河县龙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 夏津县佳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原告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收到上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韩昌玉30000元。 ”; 二、撤销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变更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173748.75元。 ”为“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173304.11元。”;变更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173113.55元。 ”为“二、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173304.11元。 ”; 四、驳回被上诉人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按照一审判决确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4.8元,由被上诉人胡永爱、胡锡银、胡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