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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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蚌埠鑫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2民初296号 原告:蚌埠鑫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鹏经理 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宏艳 原告蚌埠鑫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鑫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蚌埠鑫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子永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