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 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文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3民终38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晓辉 书记员刘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