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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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阜阳市金阳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1952.6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3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767.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