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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敦煌市三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龚某、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阿某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龚某、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35253.96元(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8日),自2021年5月8日起,未偿还本金产生的利息按年逾期利率11.96%计算,至止清偿完毕。

三、被告闫某1、王某、孙某、闫某2、张某3、李某、敦煌市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市三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330.75元,由被告龚某、张某2负担(未缴纳),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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