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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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弘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 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肇庆市弘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350000元及以43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弘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58659元,由原告肇庆市弘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93元,由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