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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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永胜县米厘湿法冶铜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4000万元及该款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500万元从2012年10月21日起算,另1500万从2012年12月6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