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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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的租金(按每月14145元计算); 三、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4569.35元计算); 四、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电费438.1元; 五、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2710元和其他综合保证金700元; 六、被告郑松枫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4元,由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