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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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迪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凯睿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凯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3802.94元; 二、被告广州市凯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金额以213802.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9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依法退还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受理费2259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