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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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丰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普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丰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新疆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新疆天丰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普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2,482.2元及利息损失3,825元,合计136,307.2元。自2021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损失以132,48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疆普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被告新疆天丰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