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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32157.1元;

二、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109061.42元;

三、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以73215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607.85元;

五、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885.07元;

七、被告马建、邵磊、李振超对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732157.1元、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109061.42元、自2020年12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73215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6607.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885.07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建、邵磊、李振超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7.79元(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22317.97元),由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149.8元,由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邵磊、李振超负担10167.99元。由本院向原告新疆兴繁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退回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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