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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120000、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替代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8608.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从中比除;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直接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担14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