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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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晓锋材料款313,000元; 三、驳回华晓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实收4,320元,应收1,675元,由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5元退回华晓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