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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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阜宁县人民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173784.11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6680元,由被告***赔偿26841.64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户:62×××8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鉴定费1959元,合计3684元,由原告***负担561元,被告***负担628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