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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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费545434.6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4元,由被告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