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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钦州市光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仕浩应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给原告钦州市光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黄仕浩应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给原告钦州市光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违约金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84元,由被告黄仕浩负担(原告已预付1184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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