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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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来正源大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026.65元、护理费11109.60元、残疾赔偿金3459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70元、交通费500元、施救费300元、电动车车损800元,以上共计74403.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16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47560.5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8133.18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保险公司给付款中的114333.11元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78;余款7631.18元直接打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78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已在此处处理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