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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张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刘光成、黄卫波、姜雪燕、骆欣欣、王盈盈、王志强、***、赵燕运输款197974元,并以1979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光成、黄卫波、姜雪燕、骆欣欣、王盈盈、王志强、***、赵燕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张国文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5.30元,由上诉人张国文承担2129.80元,由被上诉人刘光成、黄卫波、姜雪燕、骆欣欣、王盈盈、王志强、***、赵燕承担355.5元;保全费1743元,由上诉人张国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9.50元,由上诉人张国文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