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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95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4747.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