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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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亿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东亿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名称为“杯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830737554.9)的侵害; 二、被告衡东亿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衡东亿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