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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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 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租赁费15750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违约金37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元、保全费3248元,由被告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