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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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迪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合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惠州中迪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525744元及利息(以525744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至合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二肖凌云对被告一惠州中迪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负担,被告一、被告二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