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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石家庄市伴纵经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朝阳 人民陪审员 耿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乐文 书记员陶林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