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54.40元,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姜国治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0944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583.74元,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姜国治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6384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负担370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9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