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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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灶一众精密机械制造(重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灶一众精密机械制造(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000元范围内对夏瑞金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夏瑞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0.34元,减半收取计9790.17元,由夏瑞金负担1634.67元,华灶一众精密机械制造(重庆)有限公司负担8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