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1,944.05元,利息6,901.19元、罚息2,862.5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8年4月19日);并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新民市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