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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的房屋(权证号:2309119,建筑面积131.75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查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