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增资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增资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回购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1.3721%,如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二、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1亿元增资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 157元,由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80 298元(已交纳),由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郭伟负担659 8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