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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80.9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819.04元,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01258.3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600元,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2000元,合计113858.3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18379.13元。 三、被告***、六安市安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评定等费用、评估费、停车费87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3220元,由被告***、六安市安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