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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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王迎辉、李桂红在判决生效后内十日内共同偿还二原告徐建松借款400000元、刘建刚借款400000元。 再审诉讼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