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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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纺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