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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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俊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损失25346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3元,由被告王俊兵、深圳市海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向原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