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2160元,罚息24.4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44%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39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